一、运输途中拉走雇主木材出卖获利
谢文东受雇用货车帮黄机光将杉木从天下第一县拉至天下第二县码头。运输途中,谢文东将130余根杉木(共8立方米,经估算,价值70000元)拉走,转卖给何某,获利11000元。10月24日,雇主黄机光发现杉木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3月23日,谢文东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司机构成盗窃
本文认为,谢文东运输途中拉走杉木转卖的行为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应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转移为自己非法所有。一般讲,对于侵占罪中的行为人的“占有”应该具有以下条件:首先从被害人方面看,被害人已经将财物交与行为人,并且被害人主观上具有让行为人独自占有财物的意思;其次从行为人方面看,行为人对被害人交付的财物具有控制权,并且原财物所有人对该财物的占有权受到排除。此种情况下,一般就可以认定财物为行为人占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特征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使用不为他人发觉的方式,将他人的财物转移为己有。
本案定性的关键在于确定财物属于谁占有,如果财物属于雇主黄机光占有,谢文东采用秘密方式将黄机光财物转移,则谢文东行为成立盗窃罪;如果财物因为运输关系,事发时属于运输者谢文东占有,则路某的行为应成立侵占罪。而实际上,谢文东受雇运输木材,其职责是保证运输安全,将杉木如期运至指定码头,其对杉木并不是代为保管,不能直接管理经手,更无支配杉木的权利。谢文东在运输途中将杉木拉走转卖获利,仅是利用工作上容易接近目标的便利。因此,谢文东的行为仍属于秘密窃取行为,应定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