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共同保管的他人财物
被害人赵子龙因外出办事,临走前将自己家的一只价值一万五千元的贵宾犬交由邻居李建明及其兄李世民(两人共住一出租房)代为喂养一段时间,并一再嘱咐二人要好好照看。等赵子龙交待好委托事项走后,被告人李建明即心生歹念,与其兄商量能否把狗借故给卖了二人平分价钱,遭其兄断然否决。但李建明并不死心,于一天夜晚趁家人熟睡之际,悄悄将贵宾犬带到事先联系好的买家销账五千元钱,并告诉赵子龙和其兄李世民狗已经被别人偷走,赵子龙得知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李建明有作案嫌疑,经审讯李建明交待了全部作案经过。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案中,行为人的窃取行为对共同保管人构成盗窃罪。
相对共同保管人李世民来说,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侵犯了其部分财产占有权,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本案争议的另一个焦点在于,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时,任一行为人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取走财物的,该如何定性。目前刑法通说一般认为,认定共同占有人的犯罪行为性质,关键要看数个占有人之间的关系,是主从关系还是对等关系。
当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物,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属于上位者,而不属于下位者,下位者只不过是单纯的监视者或者占有辅助者。因此,下位者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但是,如果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就不构成盗窃罪,而构成其他犯罪(如侵占罪)。当数人共同占有某种财物并处于对等地位时,其中任何一人的占有都是刑法保护的对象,因此任何一方侵害他方占有时,都构成盗窃罪,而不是构成侵占罪。本案中,被害人赵子龙将自己的贵宾犬交由李建明兄弟俩保管,二人对等地占有该财物,并不存在主从关系,李建明虽对财物有一部分占有权,但是其占有权不能对抗李世民的占有权。在李建明与其兄商量能否把狗借故给卖了二人平分价钱,遭其兄断然否决后,李建明擅自把狗偷偷给卖掉,行为已经侵犯了李世民的占有权,所以李建明的这一窃取行为对李世民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