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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他人存单冒领存款 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此文章帮助了45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盗窃他人存单冒领存款

犯罪嫌疑人谢文东来到家住该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好朋友高强家中,犯罪嫌疑人谢文东趁高强妻子做饭之际,将高强放在卧室墙上塑料袋中的定期存单一张盗走,而后以办手机卡的名义从高强妻子张影处将高强的身份证骗走,并持所窃取的存单及该身份证到杭埠镇信用社将存单上的人民币20000元全部取出占为己有。2011年2月4日,谢文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本文认为,对于盗窃与诈骗手法相交织的非法取财行为如何定性,应当主要看行为人非法取得财物时起决定作用的手段。如果起决定作用的手段系窃取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如果起决定作用的手段系利用欺骗手段,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及处分,从而获取财物,则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在本案中,定期存单作为一种记名有价支付凭证,系取款的直接依据。由于定期存单不同于能够及时兑现的支付凭证,如活期存折等,需要具备相应的取款条件才能完成支付行为,最终获得存单上存款。本案中,定期存单尚未到期,由于未设置密码,存款人仅需凭借身份证这一辅助工具即可完成取款行为。而犯罪嫌疑人恰恰利用和存款人熟悉的便利条件,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存款人身份证,并利用真实的身份证和存单完成取款行为。从整个犯罪过程看,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的直接方式还是利用盗窃所得存单,骗取身份证仅是取款的辅助方式。从存款的管领人而言,银行工作人员也是根据犯罪嫌疑人持有真实的存单和身份证支付存款,对于取款人是否与身份证载明情况相一致则不是认定本案定性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行为构成诈骗罪或盗窃罪的主要依据在于直接取得财物的具体方式。本案中,存款机构也是凭借真实的存单和身份证而支付存款,因此认定诈骗罪缺少事实依据。此外,从立法规定看,定期存单属于金融凭证,而刑法规定的金融凭证诈骗罪其客观要件仅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银行存单,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关于被盗物品的数额规定中对不能及时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定罪量刑作出的具体规定,也足以帮助对盗窃定期存单而后支取行为以盗窃罪认定作出判断。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盗窃自己家里或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但是也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如果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实际操作时,对家庭成员也会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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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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