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胆冒充警察勒索钱财
被告人赵子龙掌握了张得帅的部分违法行为,预谋以此要挟张得帅,勒索钱财。赵子龙纠结刘备、关羽、张飞三人,准备了几套警用服装及装备,伪造了警用证件,冒充警察,夜晚闯入张得帅家中,强行用手铐将张得帅铐上带走,呵斥、推搡着押进事先准备好的车辆,囚禁在某宾馆的房间内,此后,赵子龙向张得帅索要取保候审金三万元,并让张得帅给家人打电话,威胁若不交钱就将张得帅送公安局处理。在此过程中,赵子龙等人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张得帅多次给家人打电话要求筹钱。在此过程中,张得帅看穿了赵子龙等人的虚假身份,但没敢给家人说明。张得帅的家人在第二天上午经询问,识破了骗局并报警,赵子龙等人不久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 行为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罪,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利益,本案赵子龙将张得帅囚禁在宾馆之内,向其索要钱财,侵犯了赵子龙人身自由权及私有财产权。(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或者与所有人、持有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强所财物的行为。行为人通常是抓住了他人的把柄,比如尚未暴露的贪污、盗窃等违法犯罪事实或生活作风腐败等,以揭露这些隐私相要挟,致使被害人产生恐惧进而交付财物。本案被告人赵子龙因掌握了张得帅的部分违法事实,进而冒充警察将张得帅囚禁,以不交取保候审金就将张得帅交公安局处理相要挟,向张得帅家人敲诈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当然赵子龙假冒警察将张得帅囚禁,涉嫌招摇撞骗、非法拘禁,但笔者认为这些行为只是赵子龙要挟张得帅及其家人的一种手段。(3)敲诈勒索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勒索财物,赵子龙通过预谋冒充警察以被害人张得帅涉嫌违法将其囚禁,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勒索钱财。(4)定敲诈勒索罪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赵子龙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定该罪能切实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