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车司机拉走乘客财物
西施(女)乘坐出租车行至中途发现路边有摊贩,遂要求司机赵子龙停车,说明要下车去买点吃的,并当着赵子龙的面从钱包中取出些许零钱,然后将钱包放置在随身携带的挎包中。后西施下车购物,将挎包留在赵子龙的车上(包内共有财物合计15000余元),当西施背对赵子龙付帐时,赵子龙迅速开车离开现场。后西施经摊主提醒后报案,巡警在几公里外将赵子龙拦截。
二、出租车司机构成盗窃罪
本文认为,赵子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一)赵子龙对财物的原始占有是非法的。侵占罪与其它侵财型犯罪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侵占罪的犯罪人先期通过合法手段取得了财物的占有权。其它侵财型犯罪,犯罪人最初对财物并无合法占有。本案中,西施将挎包及包内的财物放置在车上的行为,是否属于将财物交给赵子龙保管,是认定本案是否构成侵占罪的关键问题。从当时情况来看,西施中途下车买吃的,并将挎包留在车上的原因是基于普通人的认识,认为自己很快就会回到车上,且出租车距离自己非常之近,挎包仍在自己的有效控制范围之内。客观上西施不可能预料到自己打车遇见的出租车司机,会是一个觊觎自己财物的罪犯,主观上也无将财物托付给赵子龙保管之意。因此,赵子龙并未受委托保管西施的挎包。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案中,西施的挎包相对于赵子龙而言,既非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非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因此,赵子龙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二)赵子龙的客观行为是秘密而非公然。区分盗窃罪和抢夺罪,在客观方面主要是看其行为手段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诚然,公然取得他人财物并不当然构成抢夺罪,但是,秘密取得他人财物却是盗窃罪必不可少的客观表现,此时的秘密是相对于财物的合法占有人而言。本案中,赵子龙趁西施下车后,背对自己之际迅速开车带着财物离开。可以看出,赵子龙本可以在西施下车之后迅速离开,却在西施转身后才驾车离开,虽然其开车离开的行为被周围的人看见,但是对于被害人西施来说仍然是秘密的。
综上所述,本案中赵子龙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赵子龙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秘密的方式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