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将患病一周岁儿子扔在无人的郊外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自己刚出生一周的儿子被医院诊断患有先天性心脏病,遂将其抛弃在郊外一无人居住的废弃房屋内,所幸一日后被一偶然途径此处的群众发现,孩子得救。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办案人员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遗弃罪。
二、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文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一)犯罪的主观故意是故意杀人罪和遗弃罪的主要区别之一。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王某明知自己的儿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仍将其抛弃,且在现场未留下对婴儿患病情况的说明或者希望由他人代为扶养婴儿的说明,王某的行为足以证明其主观故意是希望婴儿在自身患病的情况下,无法及时得到救治而死亡。
(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区分故意杀人罪和遗弃罪的另一个重要方面。遗弃罪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故意杀人罪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等。本案中,王某并未将婴儿抛弃在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的场所,而是将婴儿抛弃在郊外一无人居住的废弃房屋内。
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王某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