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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十四周岁当日醉酒驾驶致人死亡 行为人构成犯罪吗

此文章帮助了30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满十四周岁当日醉酒驾驶致人死亡 

李刚系某中学初三学生,出生于1999年12月19日。2013年12月19日晚,李刚为庆祝其14周岁生日邀请其三名同学吃晚饭。为显示阔绰、讲究排场,李刚偷窃其母丰田汽车钥匙并无证驾驶该车。四人在酒店吃饭过程中喝了三瓶高度白酒和15瓶啤酒。饭后,李刚一行四人又步行到KTV唱歌,期间又饮酒若干,约23时四人因酒醉而昏睡过去。凌晨1时许,睡醒的李刚四人从KTV出来,由李刚驾车送其同学回家。在行驶过程中,李刚将横穿马路的李某撞死。后经交警鉴定,李刚驾驶的车辆碰撞前的行驶速度为110—114公里/小时;李刚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5.8/100毫升。

二、行为人构成犯罪吗

李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一)案发时李刚刚刚过了十四周岁生日,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是因为李刚已经深度醉酒,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认定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此种情况下李刚是否对其行为负责需要进一步讨论致使其陷入深度醉酒的原因行为。如果李刚陷入深度醉酒的原因行为是自由的,则应当对其在无辨认和控制能力状态下的行为负责;如果李刚陷入深度醉酒的原因行为是不自由的,那么李刚则无需对其在无辨认和控制能力状态下的行为负责——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就是基于第一种情形,即陷入无辨认和控制能力状态的原因行为是自由的,这就是刑法理论中的原因自由行为。

(二)我们讨论致使李刚陷入深度醉酒的原因行为是否自由。虽然李刚是自愿饮酒并且不加限制、放任醉酒结果的发生,同时还存在无证驾驶的行为,但是我们注意到李刚在实施这些行为的时候还未满十四周岁,属于法律规定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而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被法律拟制为无辨认和控制能力状态下的行为,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的。因此,因为李刚在实施醉酒状态的原因行为时是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他所实施的原因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是缺乏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行为,是不自由的。既然李刚实施的原因行为是不自由的,也就是说李刚不属于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的原因自由行为人,所以李刚就不需要对其醉酒状态下实施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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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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