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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致幻挟持儿子作人质 行为人可能构成绑架罪

此文章帮助了35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吸毒致幻挟持儿子作人质

被告人赵某某吸食毒品后,感觉不适到医院就医。次日7时许,其带着4岁的儿子来到菜市场,抢走一把割肉尖刀。7时20分许,又来到某政府部门,将尖刀架于儿子脖子上,无故要求见市领导。后被告人面对前来劝阻的民警及群众又持刀威吓、挥舞,持续了约一小时,造成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警察最终趁被告人不备将其控制,解救出的孩子经鉴定为轻微伤。

二、行为人可能构成绑架罪

司法实务界并不将吸毒致幻者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原因自由行为原则可知,吸毒致幻型犯罪具有可罚性。自愿吸毒者,在吸食前与常人无异,有着正常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对吸食毒品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是有所认知的。明知吸食毒品可以导致自身出现精神活动的变化和行为的异常,本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而其仍然放纵自己的吸毒行为,理应对吸毒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虽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吸毒致幻的法律后果,但从危险驾驶罪体现的精神来看,行为人对在不为法律禁止的饮酒行为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尚需承担刑事责任,则更应对在法律明令禁止的吸毒行为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吸食毒品后处于明显精神紊乱状态,因吸毒而引发的绑架行为系原因自由行为,作案时丧失实质性辨认及控制能力。虽被告人主观上并没有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但被告人绑架其儿子作为人质,将所持尖刀架于孩子脖子上,以此为要挟要求见市领导,持刀威吓、挥舞,持续了约一个小时,且造成了小孩下颌部、手背部二处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绑架罪。

因被告人挟持的人质是自己的儿子,时间不长,且主观上没有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对被害人也没有造成很严重的人身伤害,且作案时处于精神障碍状态等实际情况,可以在量刑上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从打击毒品犯罪角度而言,又不能对其处罚过轻。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根据刑法规定,绑架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也就是说,不管是过失还是故意,只要是致被绑架人死亡,都会被判处死刑。另外,已满14岁,犯了绑架罪的犯罪嫌疑人也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在此提醒家长要多关心孩子的成长,切勿忽略孩子,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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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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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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