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入债务人家中讨债致其跳楼
赵某某分四次向被告人王某某贷款4万元,贷款到期后,王某某多次向赵某某索要贷款无果。2014年9月11日王某某以入住赵某某家的方式迫使赵某某还贷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2014年7月2日赵某某向石业贷款72000元,其中有被告人石虎6万元,贷款到期后,王某某向赵某某索要贷款无果后,王某某让石虎去要,2014年9月11日王某某将石虎送到赵某某家中,石虎以入住赵某某家的方式迫使赵某某还款至2014年9月18日。2012年8月16日赵某某向被告人李武贷款5万元,贷款到期后,李武多次向赵某某索要贷款无果。2014年9月15日李武将被告人郝伞送到赵某某家中,郝伞以入住赵某某家的方式迫使赵某某还款直至2014年9月18日早上。期间李武给郝伞送过饭。2014年9月18日早上,郝伞离开了,被告人李武来到赵某某家中。赵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李武、石虎等人在其家中协商还款事宜无果跳楼身亡。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石虎、郝伞以索要债务为由住入赵某某家中,王某某、石虎共住了七天,郝伞住了三天,严重影响赵某某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武将妻子郝伞送到赵某某家索要债务,期间李武给郝伞送饭,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属共同犯罪。
根据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为了落实公民这一权利,强化保护公民私生活的自由与安宁,我国《刑法》第245条专门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的行为。这里的“非法”是指行为人未经住宅权人同意或者没有法律依据。“侵入”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未经住宅权人允许擅自闯入;二是进入时住宅权人不反对,但在住宅权人要求退出时,仍然滞留,不肯退出。根据《刑法》第245条规定,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本案中,虽然四债权人强行入住赵某某家的目的是为了索要合法债务,主观上没有什么恶意,但这并不能成为侵入他人住宅的合法依据。四债权人为了讨债,违背他人意愿,非法进入他人住宅,且长时间滞留,不仅侵害了他人的住宅安宁和自由权,而且造成他人跳楼身亡的严重后果,故他们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