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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在天桥上扔石头玩砸死人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254人  作者:桂林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故意在天桥上扔石头玩砸死人

贾某带着一块石头上了过街的天桥,看着天桥下面来来往往的行人,于是拿起那块石头往下面砸,心想砸死谁自己都高兴,结果真的砸死了一位行人。对于贾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呢?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贾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案中贾某的行为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谓“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的平稳安宁。这里的不特定可以指不特定的多个人也可以指不特定的单个人。不特定的单个人要想代表公共安全,则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一个特征,即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随时有将危害结果向多数人扩展的可能性。若行为人实施行为攻击的对象是一个人,虽然这个人是不特定的单个人,但其危害结果不能向多数人扩展则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本案中的贾某对于杀死天桥下任何一个人都高兴,其杀害的对象虽然是不特定的个人,但是一块石头它不可能砸死一个人后再继续砸死其他人,所以贾某的行为结果不可能有向多数人扩展的可能性,故贾某的行为不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贾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贾某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只要能砸死行人他就高兴,其杀人对象虽然是不特定的人,但仅仅是不特定的单个人,受其杀人方法的限制,不可能有将危险结果对外扩展的可能性。

综上,贾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桂林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中,定罪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与强奸致人死亡,同样可能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但因为罪名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会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调查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告诉办案人员自己的行为目的,尽量给自己降低刑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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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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