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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男子一日三次抢走他人财物 行为人构成抢夺罪

此文章帮助了26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两名男子一日三次抢走他人财物 

郭某、黄某是朋友。黄某曾犯抢夺罪被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后刑满释放。郭某、黄某经事先谋划后作案。作案手段是,由郭某驾车靠近被害人,后座的黄某拉扯被害人佩戴的首饰、提包等物。约14时许,两人驾车窜到某广场一路温州美发城门前,乘行人罗某某不备,黄某伸手抢走罗某某的手提包,包内有现金601元,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60元、玉吊坠一只、银手镯两只、水晶手链一条等物品。抢得后,两人驾车逃离现场。随后,两人又窜到某宾馆门前,乘行人黄一某不备,抢走黄一某苹果牌手机一部,价值3500元,抢得后就驾车逃离现场。之后,两人又驾驶摩托车到建设银行门前,又抢走黄二某的手提包一个,内有现金50.5元,后驾车逃离现场。当日14时50分,公安民警在工作中发现两人实施抢夺后驾车逃窜,遂组织抓捕。破案后,所抢夺的物品已退还失主。

二、行为人构成抢夺罪

本案两被告人抢夺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有观点认为,两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应构成抢劫罪。

但本文认为,两被告人出于产生非法占有的故意,抢夺取他人的财物,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未使用暴力,其行为应构成抢夺罪。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与抢夺罪有以下不同的区别:

(一)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

(二)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

(三)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

(四)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

本案中,被告人郭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日内三次公然夺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4211.5元,情节严重,数额较大,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并未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两被告人应构成抢夺罪。在共同犯罪中,两人均起到主要作用,均为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黄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由于抢劫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严重犯罪,所以法律上对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没有作出限定。使得很多朋友以为只要是抢,都是抢劫罪,实则不然。在认定抢劫罪时必须要考虑抢劫的数额、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践中,对于强索少量财物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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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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