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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贷款后使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 行为人需要被判刑吗

此文章帮助了41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合法贷款后使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

赵某某系某公司董事长,因经营需要,以厂房作抵押向信用合作社贷款合计四百余万元。贷款到期后,经信用社多次催要,赵某某非但没有及时偿还,反将厂房转让给其他公司,所得转让款也未用于归还贷款。

二、行为人需要被判刑吗

有意见认为赵某某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项,“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本文认为赵某某的行为是民事上的赖账行为,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本案中赵某某在合法贷款后,利用抵押担保抵押物不转移占有的特点,转移抵押财产,拒不还贷,主观上显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这一目的形成于其合法占有贷款之后,属于事后故意,而非行为实施中的故意。事后故意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的罪过。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其他方法”,应当是和前四种方法性质相一致的诈骗方法,用以骗取贷款,所以必然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本质特征。本案中,贷款是合法取得,并非通过诈骗方法取得,怎么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赵某某通过抵押厂房合法贷款,而后转移厂房拒不还贷,只是一种民事上的赖账行为,与骗取贷款在性质上不同,不能归入贷款诈骗的其他方法。

因此,贷款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般是指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但更准确的界定,是指通过诈骗方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诈骗是非法占有贷款目的实现的手段,离开诈骗就不存在贷款诈骗罪之所谓非法占有目的可言。贷款时未使用诈骗方法,合法取得贷款后即使有欺诈行为,产生了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能以此事后故意推而及于事前,认定行为人在贷款时已有犯罪故意。

综上,本案被告人赵某某主观上没有贷款诈骗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骗取贷款,不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贷款诈骗罪,不会被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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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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