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伪证罪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复杂客体。
但也有人认为,并不是任何形式的伪证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例如隐匿罪证的伪证犯罪行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但它必须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因此认为,伪证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行为人伪造、变造、毁灭凭证、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是在一般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或是在审计、监察等行政活动中发生的,不能以伪证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
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
二、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一)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于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工作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者业务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确的鉴定、记录、翻译的;以及由于对于案件真实情况一知半解,认识不准确,或者道听途说而传闻作证,从而提供了虚假证明的,因不具备伪证的主观故意,不构成伪证罪。对于虽有伪证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本罪与诬告陷害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都有陷害他人的故意,两者的区别是:
1、前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2、前者的行为是在侦查、审判中发生的;后者的行为是立案侦查之前实施的,并且是引起案件侦查的原因。
3、前者是通过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等手段实现的;后者则是作虚假的告发。
4、前者只是在个别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提供伪证;而后者则是捏造了整个犯罪事实。
5、前者的目的可能有两种:既可以是陷害他人,也可以是包庇罪犯;而后者的目的只能是陷害他人,使无罪者受到刑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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