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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在行凶的人反击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需要什么条件

此文章帮助了167人  作者:遵义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对正在行凶的人反击构成正当防卫

王某某与苏某因土地纠纷问题发生纠纷,舒某一方有三人,王某某一方只有王某某一人,由刚开始争吵发展到后来动手。后王某某的儿子王小某和王老某闻讯赶到现场时,舒某三人和段父正在互相撕打之中,当时,苏某、舒某一方人数众多,舒某手拿锄头,苏某手持一把刀,而且段父满脸是血,王小某也被人从背后打了一棍子。王小某抢过一根木棍与舒某打在一起,将舒某打倒(法医鉴定为重伤),后见王老某与苏某对打,王小某又用木棍打了苏某几下,这时,苏某、舒某一方人越聚越多,王某某父子被打跑。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二、正当防卫需要什么条件

本案被告人王小某定性的关键是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根据刑法第28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正当防卫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一)必须是对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当王小某实施侵害舒某行为时,苏某、舒某等人正在伤害王某某,特别是舒某等人手持凶器,故此王小某实施正当防卫的条件符合法律规定。

(二)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王小某对舒某实施伤害行为时,舒某对王某某的侵害行为是正在进行。从案情上看,王某某之所以采取伤害舒某的行为,也正是因为当时看到苏某、舒某等一方多人,手持铁管、刀等凶器,群殴其父。故此王小某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符合法律规定。

(三)必须是为了保卫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实施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是否合法。王某某的利益具有保护性,对本案的定性有关键影响。舒某一方动手打人,而且舒某人手众多,且手持铁管、短刀,段父的适当反击也是正当的,王小某实施伤害舒某等人的行为实际上是为了保护其父亲不再受到非法侵害。其目的符合刑法规定。

(四)必须是对不法侵害人实行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于排除、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而不能反击任何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第三者。舒某是对王某某实施不法侵害人之一,王某某对舒某实施反击不存在防卫对象错误的问题。

(五)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采取伤害舒某的行为时,当时,苏某、舒某一方人多势重,舒某手持一头带尖铁管,苏某手持短刀,而段父一方一人,当时已经受伤,而苏某、舒某一方等多人仍在打王某某。从当时的客观情势来看,被告人王小某抢过木棍,打击舒某的行为是合理的,因为当时舒某手持一头带尖铁管,对王某某的人身威胁性是非常大的,而且舒某也正在伤害王某某。所以,王小某的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遵义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表明,追诉时效与刑罚权中的求刑权、量刑权有关,即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具有求刑和量刑权。此外,追诉时效与行刑权无直接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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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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