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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汽车行至半路陷泥潭 汽车被找回行为人仍构成既遂

此文章帮助了41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盗窃汽车行至半路陷泥潭

被告人徐某在某集镇上一家修车店附近,看见被害人李某停放的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的驾驶台上放有10多块硬币,有把它取走的想法。当徐某拉开车门时,发现车钥匙留在车上,于是将该车盗走。当行至某村小组的机耕道上时,车陷入水沟中无法开动,徐某弃车逃走。当月12日早上,李某找到了被盗车。

二、汽车被找回行为人仍构成既遂

本案徐某的行为属盗窃既遂还是未遂?有意见认为,属盗窃既遂。车辆所有人在一定范围内失去对车辆的控制是因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引起,即构成盗窃既遂。

本文认为,属盗窃未遂。行为人虽然已经着手实施盗窃,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该车陷在路边的水沟里无法开动而未得逞,对该车辆未能实际占有并控制,符合盗窃未遂特征。

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如何理解该条中的“未得逞”?认为可以理解为犯罪分子“未如愿”、“未实现”或“未达到”,也是说盗犯罪分子对公私财物的控制权未实现。因此,可以把犯罪分子是否实际控制了公私财物,作为衡量其得逞与未得逞的标准,即实际控制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目的已经达到视为得逞,没有实际控制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达到视为未得逞。结合本案分析,徐某将李某的轿车盗走后,是因该车陷在路边的水沟里无法开动之原因,让其弃车逃走,从而未能实现对该车的实际控制权,非法占有目的未得逞,故徐某行为属盗窃未遂犯罪形态。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盗窃自己家里或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但是也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如果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实际操作时,对家庭成员也会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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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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