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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执过程中将人推倒致伤 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此文章帮助了42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争执过程中将人推倒致伤

被告人胡某在某公司值班室门口因值班表安排的事情而与被害人赵某发生争吵,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胡某用力将赵某推倒,致赵某左桡骨远端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身上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二、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对于本案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意见认为,胡某虽然推倒了赵某,但赵某轻伤结果的发生是因为赵某在倒地过程中用手撑地造成的,不是胡某直接打伤,胡某对赵某的轻伤结果没有预见,主观上只存在过失,根据法律规定,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因此不能定罪处罚。

但本文认为,胡某将赵某推倒的行为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造成赵某轻伤的后果,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由于本案仅造成轻伤后果,故本案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判定胡某的行为是否具有伤害赵某的故意以及胡某的行为与赵某的伤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如果回答都是肯定的,那么,本案就构成故意伤害罪,反之,则不构成犯罪。

(一)胡某的行为具有伤害赵某的犯罪故意。所谓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所谓犯罪过失,则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而犯罪过失则是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联系本案,从胡某用力将赵某推倒的情况可以看出,胡某推赵某的力度足以让赵某倒地,因而足以造成赵某伤害后果的出现,这是胡某在主观上应当预见并希望发生的,且其未采取任何防止赵某受伤的行为,说明其并非不希望赵某倒地受伤,故其明显具有伤害故意,而非过失。

(二)胡某的行为与赵某的伤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刑法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本案中,虽然赵某轻伤结果的发生是因为赵某在倒地过程中用手撑地造成的,不是胡某直接打伤,但是,赵某倒地过程中出于本能用手撑地理所当然,如果没有胡某用力推倒,就没有赵某用手撑地,也就没有轻伤后果的出现,胡某用力推倒赵某与赵某倒地造成轻伤后果的出现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故胡某的行为与赵某的伤害后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本案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定罪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人身伤害犯罪往往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然而在刑法中,针对他人身体而实施的犯罪有多种,而且也多使用暴力并对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取证罪、抢劫罪等。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只要刑法对此另有规定,则不能以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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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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