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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进入商住两用商铺抢劫 行为人构成构成入户抢劫吗

此文章帮助了251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白天进入商住两用商铺抢劫

被告人李胜贤来到某广场339号商铺,见屋内仅有张艺夕一人,便拿半截水泥块进去,将张艺夕手上的黄金戒指抢走。张艺夕所在商铺地处商业广场,与其他商家店铺相连成排,一层为客厅、厨房,楼上为卧室。白天,张艺夕在此摆摊经营、存放货物,晚上由张艺夕亲戚居住。张艺夕亲戚案发时不在屋内。

二、行为人构成构成入户抢劫吗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为入户抢劫,有意见认为,案发商铺内有厨房、卫生间及床铺等,生活设施完备,为他人日常居住生活之场所,符合刑法“户”的定义,被告人属于入户抢劫。

本文认为,本案案发时为上午九点多,实际居住人已不在该房屋,转由张艺夕及其儿子摆摊经营,具有公开性。且被告人看到店面门口贴有“维修”字样后作案,故对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一)入户抢劫之“户”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入户抢劫是指为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认定“入户抢劫”进行了规定。根据以上规定,构成“户”需具备两个特征:一是具有供他人家庭生活的功能,一般应当具备必要的生活起居用品且有人实际居住;二是与外界相对隔离。对于一般居民住房认定为“户”相对比较容易,对于具有经营性质的商铺、店面是否属于抢劫犯罪中的“户”,需审查案发时其是否处于正常营业期间及是否具有开放性。

(二)商住两用性质的商铺认定为刑法中“户”的时空因素

对于商住两用商铺,能否认定为刑法中的“户”,既要审查房屋是否具备生活功能,也应审查案发的时间、空间因素,根据行为人实施抢劫时房屋所处状态确定。在时空方面,如在白天且房屋处于公开状态,并非生活使用,则不应认定为“户”;当夜间处于关门歇业、人员休息状态,为生活所用且处于相对封闭状态,则应认定为“户”。

(三)本案商铺不具备刑法中“户”的特征

本案抢劫行为发生于商贸区商住两用铺面,周围是其他商户连排的商铺,但该房屋白天仅用于被害人张艺夕儿子摆摊经营、取放货物,晚间才供他人居住。本案案发时为上午九点多,实际居住人已离开该房屋,商铺亦正常营业,具有公开性。被告人王某在看到门口贴有“维修”字样后进入商铺作案,主观上不具有入“户”抢劫的故意,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由于抢劫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严重犯罪,所以法律上对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没有作出限定。使得很多朋友以为只要是抢,都是抢劫罪,实则不然。在认定抢劫罪时必须要考虑抢劫的数额、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践中,对于强索少量财物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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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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