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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未离开案发现场等候警察 行为人构成自首还是坦白

此文章帮助了149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发后未离开案发现场等候警察

李某因自家排水沟的洞被阻塞,在疏通时与邻居王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用铁铲将王某打伤,王某家人随即打电话报了警,李某在看见有人打电话报警的情况下,没有离开现场,之后又主动到当地派出所交代了案发过程和事实。经鉴定,王某的伤情为重伤甲级。

二、行为人构成自首还是坦白

对于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有意见认为,李某在案发后并未主动报警,只是被动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在公安机关到达案发现场后就对案件有了大致的了解,其后到派出所交代案发过程和事实的行为属于坦白,而非自首。

本文认为,李某虽并未主动报警,但在知情有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然没有离开案发现场,可见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并且还有愿意接受惩处的表现,更重要的是其之后还主动到派出所交代了有关事实,更具有悔罪的表现,应认定为自首。

(一)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之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坦白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二者的相同点是都必须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犯罪事实,自首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行为”既可以是在犯罪事实发觉以前,也可以是在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而坦白只能是在犯罪事实被察觉之后,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犯罪分子须自动投案。就本案来说,李某在明知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并未逃离案发现场,而是选择呆在原地等待有关机关的处理,这是一种主动接受处理的表现,并且其之后还主动到派出所交代有关案发过程,这明显表现了李某的主观意志是主动的,而并非被强制归案的。

(二)李某在与王某发生争执将其打伤后未逃离现场,亦未对抗警方的抓捕,在客观上便于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主动到案后亦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故基本符合自首的立法意图。同时,从另一角度来看,与逃离现场后主动投案供述者属典型的自首相比较,未逃离现场并配合、服从警方要求者,其主动接受审判的倾向性更明显,自然不影响自首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李某在明知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未离开现场,后又主动到派出所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属于投案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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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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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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