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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精神病妇女强奸未得逞 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既遂

此文章帮助了37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对精神病妇女强奸未得逞

李某某到被告人陈某某家玩,被告人陈某某进入其儿子房间,李某某也跟着进入。其见李某某年小,且神志有问题,便产生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的欲望。在该房间里,被告人陈某某抚摸李某某,并欲用阴茎顶李某某阴处,但阴茎不勃起无法进入,且其五岁的孙子陈小目突然进房间,其赶紧停止并穿好裤子,李某某自己穿好裤子后离开。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为满足个人淫欲,奸淫妇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受刑罚处罚,提请依法判处。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罪既遂

本案值得关注的问题有两个:一是与患有精神病或有痴呆症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认定问题,是本案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二是本案中,强奸患有精神病或有痴呆症的妇女是否构成情节恶劣的问题,是案件定罪量刑的重要参考。

本文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了满足个人淫欲,与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发生性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强奸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虽有明确与李某某发生性行为的犯意,但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得逞,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一)关于第一个问题,如果行为人明知受害妇女是精神病患者、痴呆症等无行为能力者,由于该妇女缺乏正常的认识能力与意志能力,不能正常地表达自己的意志,行为人与其发生非法性关系的,实属乘被害妇女不知反抗的状态发生的性交行为,不论行为人使用什么手段,也不问该妇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该妇女是神病患者、痴呆症等,而该妇女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则不构成本罪。那么本案的关键就是被告人是否知道受害妇女是经神病患者或患有痴呆症以及对受害人的司法鉴定。受害妇女自小脑发育不正常,与被告人是同村,被告人知道受害妇女精神不正常。本案经司法鉴定,证实受害妇女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无性防卫能力。综上所述,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二)关于第二个问题,覃塘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强奸患有精神病或有痴呆症的妇女不能直接认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理由是:一、从刑法对强奸案的流变来看,强奸精神病妇女、严重痴呆妇女的情况,如果属于强奸罪中的加重处罚情节,那么,刑法中就应该列举出来,但是无论是79刑法还是84年《解答》亦或97刑法,都未对其进行单独列举。对此,合理的解释只能是,这种情形与强奸罪中其他应当加重处罚的情形是存在区别的,不能一律视为是强奸罪中的严重情节。因此,从强奸罪的流变来看,奸淫精神病妇女、严重痴呆妇女不宜一律认定为情节恶劣。二、从禁止重复评价的量刑原则来看,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刑法量刑的一大基本原则,其涵义是指,量刑时考虑的只能是构成要件以外的其他表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事实要素。某一情节如果已经被作为定罪情节使用,成为了构成犯罪的一个基本事实要素,那么该情节就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某一情节已经被作为法定刑幅度的量刑因素,那么该情节就不能再作为在该幅度内从重处罚的依据。鉴于精神病妇女的主观意志与正常妇女不同这一特殊情况,法律在强奸罪上对她们进行了特殊的规定。与精神病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考虑是否违背了该妇女意志,均构成强奸罪。由此可以看出,精神病妇女这一情节已经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定罪事实因素,那么,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其就不应当再次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成为强奸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否则的话,就将不适当地加重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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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是否是强奸罪,强奸未遂与强制猥亵的认定是一大难点。在大部分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本来只有猥亵目的,却因为犯罪行为与强奸罪极其相似而被判处强奸罪。在判定是否属于强奸罪时,除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还应该结合其实际行为,因此聘请律师进行辩护显得尤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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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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