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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退货未果后暴力威胁退款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38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要求退货未果后暴力威胁退款

被告人李某某以72000元的价格从薛某手中购买“铃木”牌摩托车一辆。使用一星期后李某某发现该车有毛病,遂找薛某要求退车,遭到薛某的拒绝后,李某某纠集数人对薛某进行威胁、殴打,薛某被逼无奈,退给李某某8000元钱。四天后,李某某又以同样的手段从薛某处要走3000元。数日后,李某某等人又以暴力相威胁到薛某处要钱时,薛某报警,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认为李某某使得本来以合法形式进行的买卖关系变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构成抢劫罪。

(一)从被害人意志被剥夺程度层面分析,不属于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恐吓他人,索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与抢劫罪主要区别是: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没有完全剥夺被害人意志自由,给被害人留有一定的选择自由;而抢劫罪,行为人完全剥夺被害人自由,使被害人别无选择。本案中,李某某纠集数人对薛某进行威胁、殴打,薛某“被逼无奈”退给李某某财物,充分说明被害人的意志自由完全被行为人剥夺,没有别的办法只好在胁迫下给钱,所以不属于敲诈勒索罪。

(二)从交易行为是否完成层面分析,不属于强迫交易罪。《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强迫交易罪的情形有:强卖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也就是说,本罪必须是“强迫行为”在“交易行为”完成之前。而本案中,行为人对被害人采取的“威胁殴打”行为发生在购车行为完成后的“一星期后”,所以不属于强迫交易罪。

(三)从抢劫罪行为结构层面来分析,符合抢劫罪特征。抢劫罪的行为结构为:“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为无法反抗而交出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要求退车遭到拒绝后,纠集数人对薛某进行“威胁、殴打”,这是暴力威胁的手段;在行为人的胁迫之下,“薛某被逼无奈”这是压制对方反抗;“退给李某某800元钱”加上后来的“以同样的手段从薛某处要走300元”,这是因为无法反抗而交出财物;虽然李某某后来被公安机关抓获,但是前面从非法取得1100元那一刻开始,抢劫罪已经既遂。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由于抢劫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严重犯罪,所以法律上对抢劫财物的数额、情节没有作出限定。使得很多朋友以为只要是抢,都是抢劫罪,实则不然。在认定抢劫罪时必须要考虑抢劫的数额、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践中,对于强索少量财物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以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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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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