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侵犯财产  >  盗窃犯罪  >  拿走他人暂时性遗忘的包裹 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拿走他人暂时性遗忘的包裹 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此文章帮助了472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拿走他人暂时性遗忘的包裹 

周某去邮局邮寄包裹,在A柜台办理完称重手续后去B柜台办理邮寄手续。当周某转身去B柜台办理邮寄手续就把包裹落在了A柜台上。此时另一个来邮寄的何某进来看到了周某落在A柜台上的包裹,于是拿起该包裹就走了。对于何某拿走周某落在A柜台的包裹的行为如何定性?

二、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对于何某的行为定性有意见认为何某的行为属于侵占罪。理由是周某去B柜台办理手续的时候将自己的包裹遗忘在了A柜台,何某以为放在A柜台的包裹是他人的遗忘物,将他人的遗忘物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本文认为何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理由是周某虽然把包裹落在A柜台,但并没有丧失对其包裹的占有,何某趁机将周某的包裹拿走的行为属于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何某没有对该包裹的占有,何某将其拿走的行为当然构成盗窃罪。 

(一)何某的行为不属于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加上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本案中的行为人何某拿走的包裹,既不是周某让其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不属于他人的埋藏物。那是不是属于他人的遗忘物呢?当然不是。虽然那个包裹是周某遗忘在A柜台了,但是这个遗忘是个暂时性的遗忘,并不符合侵占罪里的对象即他人的遗忘物,而且A柜台与B柜台的距离是非常短的,周某随时可以想起自己的包裹,只要周某想起,一回头即可实现对其包裹的看护监视。在此时,该包裹应认为还是处于周某这个主人的实际支配下,别人拿走当然构成盗窃罪。

(二)并不是行为人遗忘了东西,该被遗忘的东西就成为了遗忘物。遗忘分为长时间遗忘和短期性遗忘,暂时性的遗忘,若时间短,距离近,人和物的距离较近,此时别人拿走遗忘的东西则仍然属于盗窃罪。结合本案,本案中周某的包裹就属于被周某暂时性的遗忘,周某人在B柜台,离A柜台相当近,完全能够实现对自己包裹的支配,周某的包裹并不是遗忘物,故何某趁机将周某的包裹拿走的行为不属于侵占罪而属于盗窃罪。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盗窃自己家里或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但是也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如果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实际操作时,对家庭成员也会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数额规定,入室盗窃,团伙盗窃的立案标准,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判几年等内容以及专业的辩护词!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