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偷拿公司饮料中奖瓶盖兑奖
武某在广西桂林市某饮料厂打工,负责生产瓶盖。该厂为促销,策划了有奖销售活动,即喝饮料开瓶盖中奖活动,瓶盖上印有1元、2元或在来一瓶字样,顾客可持瓶盖在所购饮料商店兑奖。对于车间里大量的中奖瓶盖,武某起了贪念,其趁值班之机,偷拿了1000个中奖瓶盖。然后请假回到老家,分别在商店以每个2元的价格兑奖,获利1698元。其后武某有拿了1000个瓶盖,以相同手段兑奖,获利近2500元。由于工厂及时发现,武某最终被抓获归案。那么对于武某偷拿饮料中奖瓶盖兑奖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二、 职工构成盗窃罪
本文认为,武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司财物,其行为应定性为盗窃罪。为了明确的定性本案,就应当掌握特殊情形的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
首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必须是公司董事、监事或者企业及其他单位中的职工。就是说只限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内部人员。本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罪的范畴。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是直接或间接故意。
职务侵占罪和盗窃罪的区别:(1)两者的犯罪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盗窃罪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都可成为犯罪主体;(2) 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所任职公司占有的财物,盗窃罪是独立于自身的任何公私财物即可成为盗窃对象;(3) 两者的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的手段包括窃取、侵吞、骗取及其他手段;而盗窃罪基本只有以秘密手段窃取体现。对于区分关键点还是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利。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理解为行为人必须具有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即行为人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保管、处理、决定的权力。
本案中行为人仅仅是该工厂的生产员工,其只负责生产有奖瓶盖,而没有处理、安排、使用的权利,即使其有管理的权利,也应当是对生产的产品数量、质量的监督管理权限。其要取得有奖瓶盖的占有权利,必须通过秘密手段,才能取得。因此,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应当定性为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