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洛阳刑事律师  >  侵犯人身  >  人身伤害  >  酒后生口角持刀致朋友重伤 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酒后生口角持刀致朋友重伤 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文章帮助了278人  作者:洛阳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酒后生口角持刀致朋友重伤

被告人杨某与朱某等同学五人在全椒县襄河镇街心花园一水饺店喝酒,至次日凌晨两时左右,朱某提议去洗澡,被告人杨某驾驶三轮车载朱某前后往王义兴大酒店方向行驶。杨某与朱某在三轮车上发生口角,杨某在王义兴大酒店门口将三轮车停下,朱某从三轮车上下来用手打杨某一下,杨某随手从三轮车前台拿了一把水果刀往朱某后胸、背部等处乱戳几刀。其他三人将双方拉开,将杨某手中的水果刀夺下。朱某随后被送往全椒县人民医院抢救。朱某的伤情经全椒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2010年3月3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杨某到全椒县公安局新华派出所投案自首。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杨某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这也是此类案件定性的关键。通过综合分析本案的事实与证据,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一)杨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杨某同被害人朱某之间系同学关系,平时并无积怨,并且案发当天二人在一起喝酒时也没有发生任何纠纷,所以犯罪嫌疑人杨某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思想基础。根据杨某的供述和辩解,杨某动手伤人是在酒醉之下并且受到被害人殴打的情况下发生的行为,他不知自己都刺中了被害人什么部位,因此可以推断杨某在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朱某生命的直接故意。

(二)杨某不应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的责任。从杨某的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来看,杨某是因受到被害人殴打一气之下抽刀伤人,当时犯罪嫌疑人已酒醉,他不记得自己当时刺中了被害人的什么部位,所以杨某当时的行为是一种不计后果的行为,他对被害人的伤害结果和死亡结果都抱着一种不确定的态度,放任任何一种结果的发生,因此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结果对杨某的行为进行认定。从本案的实际结果来看,杨某只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结果,所以杨某只应承担故意伤害的责任后果,而不应承担间接故意杀人的责任,所以将本案认定为故意伤害更为妥当。

所以,最终法院鉴于被告人杨某系投案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洛阳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人身伤害犯罪往往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然而在刑法中,针对他人身体而实施的犯罪有多种,而且也多使用暴力并对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取证罪、抢劫罪等。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只要刑法对此另有规定,则不能以伤害罪论处。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洛阳刑事律师推荐

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洛阳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洛阳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故意伤害罪量刑标准及构成要件,故意伤害罪判几年、过失致人重伤或轻伤判几年,以及专业的故意伤害罪辩护词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