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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男子不满交警处理 冲动砍人害己

此文章帮助了567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疯狂男子不满交警处理

中新网重庆7月31日电(记者刘相琳)重庆永川区公安局31日通报称,一男子因不满民警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持菜刀在警队内将另一轿车驾驶员砍伤、将事故处理民警砍死,该男子已被刑拘。

7月29日18时许,驾驶员严某(男、39岁、永川区人)驾驶渝CU5**2牌号小轿车在永川区玉清东路御珑山小区路段起步并道时,与一直行小轿车发生擦挂,两车轻微受损。

双方驾驶员对事故责任争执不下,当天现场处置交巡民警勘查取证后,通知两车驾驶员撤离现场,到永川区交巡警支队进一步处理。当日在交巡警支队协商未果。

7月31日上午10时许,永川区交巡警支队事故大队值班民警陶佳(男、34岁、安徽人)通知双方驾驶员到事故处理室,对该事故进行处理。根据现场情况,认定严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直行小轿车驾驶员无责任。

冲动砍人害己

严某不服处理结果,争执中从随身携带挎包里掏出菜刀,突然袭击砍伤小轿车驾驶员和事故处理民警陶佳后逃跑,被交巡警支队其余值班民警追击制服。事故处理民警陶佳因伤重抢救无效牺牲,小轿车驾驶员正在医院救治,暂无生命危险。

目前,犯罪嫌疑人严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严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严某故意杀害交警的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情节严重,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人身伤害犯罪往往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然而在刑法中,针对他人身体而实施的犯罪有多种,而且也多使用暴力并对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取证罪、抢劫罪等。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只要刑法对此另有规定,则不能以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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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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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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