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
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本罪的行为对象是真实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明知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而出售的,不构成本罪,而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根据《立案追诉标准(二)》第68条的规定,非法出售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对非法出售的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有明确认识。
根据刑法第211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二、什么是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伪造的发票,包括伪造的增值税发票和其他具有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收付款凭证或者完税凭证。
持有,是指行为人对伪造的发票处于占有、支配、控制的一种状态。随身携带、邮寄、运输伪造的发票是持有,在其住所、驾驶的运输工具上发现的,也同样可以认定为持有。持有伪造的发票,数量较大才成立犯罪。持有时间长短无关紧要,只要认定行为人对其有事实的支配,即可成立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其持有的是伪造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