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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手段强迫信贷员给其贷款 行为人构成强迫交易罪

此文章帮助了327人  作者:延安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以暴力手段强迫信贷员给其贷款

齐某到德兴市某农村信用社办理贷款,但因条件不符未获同意给予办理。后齐某多次采取威胁、谩骂、拦截车辆等手段要求信贷人员提供贷款,均未得逞。2006年11月9日,齐某再次来到该农村信用社,从办公桌上拿起一把裁纸刀架到信贷员孙某颈部,令其下跪,强迫孙某签字,向其提供贷款,后分别四次共获得贷款共计3万元,齐某案发前归还了部分利息。 

二、行为人构成强迫交易罪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齐某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为其贷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如何定罪处罚,本文认为,强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贷款的行为,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一)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作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都必须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本案中,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提供贷款,其行为特征与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某些客观方面特征相似,但是,从主观方面看,齐某使用暴力、威胁等强迫手段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贷款,且获得贷款后也归还部分贷款利息,其目的并非是为了占有贷款或者勒索财物。因此,齐某强迫贷款的行为与直接以暴力、威胁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有所不同,即齐某虽使用暴力手段强迫他人提供了贷款,但并非对金融机构资金所有权的无偿占有,金融机构对其仍享有债权。所以说,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之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 

(二)齐某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侵害社会管理秩序,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作为侵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人主要基于流氓动机或寻求精神刺激的内心倾向,客观上凭借自己或者自己一方的人多势众、力气强壮、凶狠残暴来“征服”对方,欺辱他人,以显示自己的强悍和无所顾忌,这类犯罪一般都发生在共同场所,但发生在非公共场所的情况肯定也是存在的。本案中,齐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迫他人提供贷款,其行为特征与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的部分客观方面特征相似,但是,从主观方面看,齐某使用暴力、威胁等强迫手段的目的是为了获取贷款并非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等动机,且发生的场所基本在金融机构办公场所,并非是共同场所,虽在客观上也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但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三)强迫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贷款的行为,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强买强卖行为、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都属于强迫交易罪惩处的对象。金融市场也是市场,借贷双方都都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市场交易行为。只要在交易过程中其中任何一方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情节严重,除非暴力手段构成其他犯罪的话,属于强迫交易罪与其他罪竞合,择一种罪处罚,否则只构成强迫交易罪。不能因为行为人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就不管双方是否存在交易的事实,一律按抢劫或者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罪定罪处罚。当然,如果行为人以市场交易为借口,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手段索取、强拿的财物,远远超过正常买卖、交易情况下被害人应支付的财物,则构成抢劫罪。本案齐某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为其提供贷款的行为,是为了办理贷款,属于强迫他人提供金融服务。且其以此种手段先后四次作案,应属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定罪。当然某农村信用社信贷员孙某没有坚持原则,违反规章向齐某贷款,是否承担行政处分属于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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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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