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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后危险驾驶未报警 肇事司机是否构成自首

此文章帮助了265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醉驾后危险驾驶未报警

李某和两个朋友在一起吃饭,三个人喝了两瓶白酒。喝完酒后,李某一个人开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相撞,致对方受伤。周围围观群众看到情况,立即拨打了110和120,李某留在现场,直到交警赶到,并陪同伤者到医院,支付了医疗费。后对李某进行了抽血检验,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明显超标,属于酒后驾驶。

二、肇事司机是否构成自首

就该案而言,李某肯定属于醉驾,但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存在分歧。有观点认为不构成自首。李某是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留在现场,但没有主动打电话,积极报案。说明李某在主观上并没有对其醉驾行为自首的主观故意。

本文认为李某构成自首。因为李某明知自己饮酒开车,仍然留在现场,接受交警的询问,如实供述与朋友喝酒的事实,并积极支付医疗费用。应认定为自首。

一是从自首制度的立法本意上讲,是为了减少行为人的对抗情绪,减少司法成本,对认罪又真心悔过的行为人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法律对自首是持一种鼓励、支持的态度。如果对危险驾驶罪的自首情节认定过于苛刻,或者认为不存在自首,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与其原地等待不如逃跑。我们要让行为人知道,发生事故后应迅速停车、报警、处理事故。这对于行为人来说是最有利的做法。

二是从法律规定层面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等司法解释对自首的认定都做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李某的行为就属于这一情形。另外,李某除了“自动投案”外,还“如实供述”了酒后驾车行为。完全符合自首的要件,应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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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是当事人能被认定为立功的一个方面,但仅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等本属司法机关能掌握的信息,即使司法机关据此抓获了同案犯,也不能认定为立功。故当事人要提供诸如同案犯隐匿地点等不为司法机关掌握的秘密信息,才可能被认定为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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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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