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增货物重量骗取财物
李某找到王某、赵某商量虚增货物重量骗取该公司货款。后王某、赵某在履行工作时将较重的运煤车皮与较轻的运钢车皮的识别码等予以更换,虚增李某所销售的钢铁数量。李某在与该公司结帐时,骗得公司货款4万元。
本文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被告人王某、赵某身为该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外单位的人员,采取虚增货物重量的欺骗手段,将其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该案涉及到法条竞合的情形。被告人王某、赵某的行为首先构成诈骗罪,而其作为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司财物,又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应认定为王某、赵某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李某不具有被骗公司员工的身份主体,但其与王某、赵某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理论的通说,应当按照实行犯的犯罪性质决定共同犯罪的性质。在共同犯罪中,王某、赵某是诈骗犯罪的主要实施者,故确定全案性质为职务侵占,李某也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该案情形与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类似,根据类推解释,本案亦应定性为职务侵占。
综上,被告人王某、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外单位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职务侵占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一万元”以上。职务侵占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十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从法条上可见,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大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大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大的起点,而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发达区数额较大的就是10万左右, 一般为2-3年有期徒刑.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是指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