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欺诈发行股票罪
(一)主观因素
1、构成本罪的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只在一定条件下才构成本罪犯罪。
2、本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能依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制作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债券募集办法等不是对本公司状况或本次股票、债券发行状况的真实、准确、完整反映,仍然积极为之者。因而本罪行为人的罪过实质是诈欺募股或诈欺发行债券。
(二)行为的危害性
本罪侵犯的法益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制度以及投资者(即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本罪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行为人必须实施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如果行为人仅是制作了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而未实施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不构成本罪。必须是既制作了虚假的上述文件,且已发行了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的才构成本罪。
3、行为人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即达到“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二、哪些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
欺诈发行股票的,其行为本身就是侵害了国家证券市场秩序,有关责任人会受到处罚,构成犯罪的,将受到刑罚处罚。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以上是关于“欺诈发行股票罪如何认定”以及“哪些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股票罪”等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请律师帮您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