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佯装摔伤后讹诈商场 行为人构成诈骗还是敲诈勒索

此文章帮助了479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佯装摔伤后讹诈商场

张某和李某经预谋后,将李某的右臂打伤致骨折,在数天内先后在三家商场购物时,李某趁无人注意,佯装摔倒在电梯口湿滑处致右臂受伤,然后由张某在一旁造声势要求该商场工作人员陪同前往医院看病;在医院证实陈某右手伤情为骨折的情况下,两人进而与商场负责人“协商”赔偿问题,并声称如若不赔就去消费者协会告状。两人采用相同的方式索取钱财共计人民币8000元。

二、行为人构成诈骗还是敲诈勒索

本案在认定过程中,有意见认为,两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目的很明确,即通过假摔的行为非法获取钱财。其次,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威胁的行为。

本文认为,两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先将陈某的右臂弄伤,再去商场假摔,造成在商场摔倒导致手臂骨折的假象。

(一)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服务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说,当消费者因其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而导致人身受到伤害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赔偿,经营者应当支付合理的费用。

(二)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虽均属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均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行为也都有一定的“诈”的因素。但二者区别的关键点在于——前者是采用欺骗的方法,后者是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在前者的情况下,被害方是“自愿”交付财物,在后者的情况下,被害方是被迫地交付财物或者提供财产性利益。所以区分两罪的关键是看行为人取得财物是以诈骗的手段,还是以威胁的手段。

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掩盖了伤情是其自身先前造成的真相,虚构了李某的伤是因商场安保工作不周造成的事实,使商场的负责人在主观上陷入这样的认识误区——因自身工作疏漏导致其提供的服务出现瑕疵,进而造成就消费者的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上述关于消费者权益的分析,此时商场显然应当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在这样的情况下,商场负责人交付钱财并非出于其精神受到强制,而是其主观上处于一种被蒙蔽的状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的取财手段应系诈骗。

综上所述,本案中两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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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务的行为。我们应了解,发出威胁的方式,既可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示,也可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人转达,这些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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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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