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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注意什么,怎样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机制?

此文章帮助了88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审查逮捕注意什么

从我国检察机关现行审查逮捕制度及其运行机制来看,检察机关对提请逮捕案件的审查方式在多数情况下实行书面审查,即只对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移送的提请逮捕文书、卷宗材料进行阅卷审查。而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人证、物证并非法定必经程序。整个审查过程均在没有控辩双方参与,没有公开质证、辩论的情况下,由检察机关单方面完成,这就使得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环节缺乏必要的人权保障措施。概括起来,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逮捕环节,侦辩双方作为平等的诉讼主体,在法律上实际应享有的诉讼权利却是不平等的。

现行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倾斜于侦控方,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和漠视了对辩方一些正当权利的保护。比如,法律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辩护人应有的要求复议复核的权利。一经检察机关作出批捕决定,犯罪嫌疑人即被强制羁押,他们对批捕程序的实际影响力非常有限。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批捕决定可谓是“一审终审制”,在法律程序上失去了监督制约、纠错改错的重要途径。2003年,检察机关主动推出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举措,但还有待于上升到法律层面。

2.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控制不严,司法救济措施相对滞后,犯罪嫌疑人的申辩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

我国刑诉法规定的羁押期限,连同捕前刑拘期限在内,再加上三次法定延长期限,最长可达8个月之久。如果再算上案件在起诉阶段两次时间为一个月的退回补充侦查重新计算期限的话,犯罪嫌疑人在法庭审判前的合法羁押期限将可能超过一年。

二、怎样进一步完善审查逮捕机制

1.简化审查方式,缩短办案期限。

建议参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要求对公安机关或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案件时只移送提请逮捕文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或照片。这样一来,可以简化批捕案件的审查方式,使办案人员从繁琐的阅卷审查中解脱出来,减少不必要的工作量。

2.完善程序规定,增加办案透明度。

为确保逮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必须进一步完善逮捕程序,建议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复核有关证据的规定确定为必经程序;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必要时应听取提请逮捕方和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以此来彰显法律对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14天,特殊情况最长37天。从性质上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在法律上只是涉嫌犯罪,所有公民未经法院判决都不得认定为有罪。因此在这一阶段,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或朋友可以聘请律师介入侦查,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出发,律师越早介入对其越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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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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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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