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认定丢失枪支不报罪
本罪的行为表现是丢失枪支后不及时报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对丢失的认定
这里的丢失,既包括因行为人保管不善而遗失,也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或其他丧失对枪支控制的情况。
(二)对不及时报告的认定
这里的不及时报告,是指在发现枪支丢失后未立即报告,这是构成本罪的一个重要条件。如果行为人在枪支丢失后一段时间内一直未发觉丢失而被他人利用作案时,不宜认定其是不及时报告。如果行为人对枪支保管完全是按照规定,但因意外发生被盗、被抢而及时报告的,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在使用、存放时被盗,即使及时报告的,也应承担过失责任,但不构成本罪。
(三)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
丢失公务用枪不及时报告的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这是本罪成立的一个法定要件。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严重后果是枪支丢失落入犯罪分子手中被予以持有、使用或因枪支走火等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后果的等。
二、哪些人能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如果不知道枪支丢失而没有报告的,不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于枪的丢失,可能是出于过失,但不及时报告,却是出于故意。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才能构成本罪。可以配备公务用枪的有: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
2、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
以上是关于“如何认定丢失枪支不报罪”以及“哪些人能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等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请律师帮您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