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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充警察拘禁他人 非法拘禁他人怎么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440人  作者:濮阳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男子冒充警察铐女友

武某曾因盗窃罪、非法持有警用证件、涉嫌诈骗罪等被依法处罚过。2011年10月份以来,武某冒充人民警察身份招摇撞骗,先后多次骗取杨某、蒋某、张某等被害人钱物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并与杨某、蒋某、孙某非法同居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擅自拘禁他人。

武某说,自己以刚刑满释放的身份是无人愿意与其交朋友的,扮演警察好交朋友,好找对象。他从批发市场买来假警服、手铐后,办理了一张假的警官证。在网上以警察的身份找对象,认识了这些被害人。此后以合作做生意、自己升迁需要疏通关系等为由,骗取财物。现在自己很后悔,对不起几个被害人,以后出狱一定好好做人。

鉴于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所述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本案采取简易程序审理。经沛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武某犯招摇撞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赃款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

审理此案的王法官介绍说,武某自2011年刑满释放后,自身感觉丢人,为找对象,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女子的情感、钱财。武某冒充警察,影响警察队伍的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共骗取财物17万余元,情节严重,又是累犯,招摇撞骗罪不以犯罪数额计算,量刑一般在3年以下,鉴于武某诈骗数额达17万余元,参照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最终,武某获刑7年。

二、非法拘禁他人怎么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濮阳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非法拘禁案例中,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债主索债而引发的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以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是非法拘禁,要受到刑法的处罚。这里的债务包括正常的债务,也包括赌债、高利贷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所以,索债时一定要注意,要采取正当的手段,不要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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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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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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