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火烧ATM机以为能弹出钱
民警赶到现场时发现,这台ATM机的屏幕、出钞口的塑料及密码键盘均被烧坏,现场留有部分烧焦棉衣的残骸,ATM机内现金并未受损。民警根据监控信息,于当日上午在怀柔区发现了男子张某,当时张某仍穿着案发时的衣服,并当场承认了自己放火的事实。面对民警的讯问,张某称,看电视时以为ATM机被打砸后就可以弹出现金,认为放火烧ATM机也能弹出现金,因此他才在ATM间点燃了棉袄,发现并没有出钱后便离开。
二、放火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查明放火的动机,对于正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关键。张某放火烧ATM机的动机是以为ATM机被打砸后就可以弹出现金,故在ATM间点燃棉袄以放火烧ATM机的手段企图ATM机能弹出现金。说明张某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客观上造成ATM机的屏幕、出钞口的塑料及密码键盘均被烧坏,ATM机内现金并未受损,张某的放火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该ATM机旁边还有三个ATM机,且银行作为金融机构且属于公共性质的场所,周围居住的人员比较密集,若未被银行保安及时发现并立刻拿灭火器将火扑灭,张某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此,张某构成放火罪。
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