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它与医疗事故罪都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都可能出现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玩忽职守罪与医疗事故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前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则是医务人员。
(2)侵犯的法益不同。前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本罪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3)过失的内容不同。前罪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过失,而本罪则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出现的过失。
(4)行为表现不同。前罪表现为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本罪则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操作常规。
(5)危害后果不同。本罪的危害后果仅限于就诊人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而前罪的后果既可以是人员伤亡,也可以是财产损失,还可以是恶劣的政治影响。
二、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界限
医疗事故罪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在危害结果上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医务人员,后二罪的主体则为一般主体。
(2)主观过失的性质不同。本罪的过失属于业务过失,而后二罪的过失属日常生活中的过失。
(3)行为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或诊疗护理操作常规,而后二罪分别表现为通过某种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伤。
(4)社会危害不同。后二罪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而本罪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医疗机构的管理秩序。
以上是关于“医疗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以及“与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的界限”等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请律师帮您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