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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打架逼人被迫跳河溺亡 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文章帮助了32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聚众打架逼人被迫跳河溺亡

张某与黄某等人因生活琐事谢某发生争执。谢某回到自己工作的单位告诉同在该单位的自己同学马某,马某约张某与黄某等人见面谈解决问题的事宜,当晚双方各自纠集大约20人带凶器见面,张某与黄某看到谢某的人多就逃跑,谢某等人紧追不放,张某被迫跳入路边池塘,谢某等人向池塘仍石子打张某。张某不会游泳导致溺死。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有意见认为,被害人在聚众斗殴中遭到追赶、殴打后,跳入池塘中逃生,其跳水行为系主动选择的结果,且系造成溺死的直接原因;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溺死死亡结果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不应对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应定聚众斗殴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积极参加聚众斗殴,追赶被害人及向被迫跳入池塘的被害人仍石子,其行为与被害人溺死的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对该结果在主管上具有放任的间接故意。对被告人应定故意杀人罪。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地的在联系。它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一样都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复杂性,多样性等特征。但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又具有其特殊性,具体到本案中;

首先,被告人积极参加了聚众斗殴,并且持有凶器追赶被害人,在追赶使其跳入池塘后,又用石子朝池塘中的被害人投掷。

其次,被告人的前述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定性产生争议的关键在于,如何看待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偶然因果关系和必然因果关系。在偶然因果关系的认定中,应当对介入因素是否足以中断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判断。在介入因素是被害人的行为的时候,应当看该被害人的行为是被迫的行为,还是其在能够选择的情况下的主动行为。如果在行为人的先前行为下,被害人不得已而选择躲避方式,引起危害后果,且该躲避方式并非超出常理、为普通人所不能预见的,并不中断该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害人跳入池塘是被迫的行为,并且是普通人所能预见的,没有超出常理,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溺死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被告人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的主观心理态度。

从以上分析可知,被告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的行为也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本案的被告人应定故意杀人罪。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剥夺他人生命的罪行中,定罪的准确与否将直接影响量刑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与强奸致人死亡,同样可能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但因为罪名不同,社会危害性不同,量刑会有明显的区别。因此,调查过程中一定要如实告诉办案人员自己的行为目的,尽量给自己降低刑期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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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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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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