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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霸强索过路车辆钱财 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26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路霸强索过路车辆钱财

一辆货车(车上连司机加车主共三人)行至一收费站处排队交费的空挡,当地人李某见这辆车是外地车,顿生歹意,过来隔着车窗玻璃向该车司机要钱,司机不给,李某从地上拿起半块砖头,威胁说:如果你们不给钱的话,就将他们的货车玻璃砸破;并将该车前车灯砸出裂缝;该车司机迫于无奈,给了他500元钱。李某见钱这么容易得手,就接连的用此方法威胁排队交费的外地司机;而司机和车主认为自己是外地人,不敢惹事,就一再忍让,有7辆外地车给了李某共计3500元钱。

二、行为人构成何种犯罪?

审理过程中针对李某如何定罪产生分歧。有意见认为该案中李某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排队交费的外地车辆的司机,强行劫取外地车辆司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李某的行为应定抢劫罪。

也意见认为,该案中李某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排队交费的外地车辆的司机,但其暴力所指向的是该车辆而不是司机或车主,因此李某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

但本文认为,该案中李某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排队交费的外地车辆的司机,强索350元钱,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因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可以适用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抢劫罪中的暴力行为所指向是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的实施,而本案中李某的暴力行为所指向的是车辆而不是司机或货主;且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而本案中李某隔着车窗手拿砖头威胁在车内的司机及车主,这种暴力手段并不能足以抑制司机及车主反抗;因此李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敲诈勒索行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敲诈勒索罪必须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即1000元以上,才构成犯罪,而本案中李某敲诈勒索排队交费司机,共计350元,因此李某强索过路车辆钱财的行为只构成敲诈勒索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可以适用治安管理条例予以治安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向公私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强索财务的行为。我们应了解,发出威胁的方式,既可当着被害人的面用口头、书面或者其他方式表示,也可通过电话、书信方式表示;可以是行为人亲自发出,也可以是委托第三人转达,这些都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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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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