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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行为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此文章帮助了471人  作者: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超越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

在被告人赵某某担任畜牧局草原监理站负责人、被告人王某某担任畜牧局副局长(主管草原监理站)期间,部分村民要求承包村周围的草塘,二被告人在未确定所要承包的草塘是草原还是林地,是否属于经市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的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及土地权属的情况下,超越职权,自2006年4月1日起,以草原监理站的名义陆续与10名村民签定草原承包合同,将林业局林权证范围内的林地以草原名义发包374.7亩,并以草原建设补偿费名义(改变草原用途才收取此项费用)收取人民币17,184.00元(已交到畜牧局)。畜牧局草原监理站以草原名义发包林地的行为,导致158.25亩林地遭到开垦破坏,被开垦的林地,除39.9亩未耕种外,其余林地已全部耕种农作物大豆,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0余元。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关于此案的处理有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查清土地性质和权属的情况下,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超越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二被告人主观上没有徇个人私情和私利的目的,只是为了给单位多收钱,而徇私舞弊又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其行为构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要求征用与占用土地都须经有关部门的审批,并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因此,负责审批职责的单位就应当严格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审批。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征用即指国家依法使用个人或集体的房产、土地等。占用即指对土地事实上的控制、管理与使用。不管是征用土地,还是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规都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办法。

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未查清土地性质和权属的情况下,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超越职权,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当庭出示的证人证言,能够证实村民在承包的过程中没有给过二被告人钱、物。二被告人虽然是在朋友或熟人找的情况下实施了发包林地的行为,但主观上没有徇个人私情和私利的目的,发包的目的是为了给单位多收钱,因此,应认定二被告人在发包过程中没有徇私舞弊行为,而徇私舞弊又是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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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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