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贪污罪的犯罪数额如何确定
一般而言,如果犯罪行为人贪污国有资金,数额认定不存在太多争议,以实际的贪污数额认定即可。当贪污国有财物时,如何认定其数额成为难题,因为,贪污国有财物的,对财物价值的认定是个重要的问题。
对贪污国有财物的,法院可以通过对实物进行鉴定的方式确定贪污数额。可是,当实物不复存在时,如何确定数额依然费解。此时,应当以财产实际价值为认定标准,有标价的可以同种物品标价作为标准。如果财物发生升值,该部分应当作为贪污数额认定;同样,也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财物价值认定的解释,以“销赃”价格定犯罪数额。
二、犯贪污罪怎样处罚
关于贪污罪情节轻重的判断标准和处罚,根据《刑法》第383条的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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