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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标准,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28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理解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标准

我国刑法第392条第2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这个刑罚与原来在1979年刑法中的规定的刑罚相同。不过当时是将其与行贿罪规定在一个条文里,二者刑罚也相同,而介绍贿赂与行贿行为性质不同,行贿罪的社会危害性显然比介绍贿赂罪大,其法定刑也早就被提高,而介绍贿赂罪的法定刑没有变化,但第2款规定,“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该款实际上是对介绍贿赂人自首情形的规定,但从轻幅度比总则第67条规定的从轻幅度大,因为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是因为,介绍贿赂人作为行贿、受贿双方之间牵线搭桥的联络人,对整个贿赂犯罪的过程了如指掌,他们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犯罪行为,实际上也是检举、揭发了行贿、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这对于司法机关收集证据查明贿赂犯罪事实,惩处贿赂犯罪行为有着重要的作用,体现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

至于对此处的“被追诉前”作何理解,有学者认为不应当界定为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即不能将其视为自首行为,如果是自首,那刑法总则已有规定,在此就无你要再予以规定,也违背了本条的立法宗旨。至于应当界定为侦查终结后,还是提起公诉前,需要“两高”作出司法解释。

二、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介绍贿赂数额不满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使行贿人获取非法利益而介绍贿赂的;

(2)3次以上或者为3人以上介绍贿赂的;

(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介绍贿赂的;

(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是关于“如何理解介绍贿赂罪的量刑标准”以及“本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等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请律师帮您辩护。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因为行贿和受贿行为往往同时完成,且《刑法》对行贿罪和受贿罪都作了处罚,因此人们会惯性的认为,只要有受贿罪必有行贿罪,其实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并非必然对应,行贿罪有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成立行贿罪,不能以是否存在受贿犯罪为前提,而是以刑法的规定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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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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