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刑事律师  >  其他刑事问题  >  刑事责任  >  贩卖儿童自动放弃犯罪 行为人并成立犯罪中止

贩卖儿童自动放弃犯罪 行为人并成立犯罪中止

此文章帮助了330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贩卖儿童自动放弃犯罪

李某某、赵某某、蔺某某共谋偷盗小孩到广东省卖。经踩点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李某某、赵某某、蔺某某到古蔺县观文镇共和村3组村民赵宗松家,由赵某某望哨,李某某、蔺某某撬门入室将赵宗松的儿子赵明(出生8个月)抱出后到李某某家,后又将赵明转移到古蔺县马蹄乡果底村陈朝正家。案发后李某某于1993年6月1日晚将赵明抱至赵宗松家附近后外逃。2008年4月15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二、行为人并成立犯罪中止

本文认为,虽然李某某的行为貌似符合犯罪中止的四个基本特征,但是拐卖儿童罪的本质决定了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既遂,不是中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的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该罪的既遂标准不以实际卖出儿童为必要,只要犯罪分子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就构成既遂,属于行为犯。拐卖儿童罪是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不要求结果发生,也不要求具体危险发生,只要求行为实行到一定程度即为既遂的犯罪。本案中,李某某、赵某某、蔺某某共谋偷盗小孩到广东省卖,具有“出卖”的目的。由赵某某望哨,李某某、蔺某某撬门入室将赵宗松的儿子赵明(出生8个月)抱出后到李某某家,后又将赵明转移到古蔺县马蹄乡果底村陈朝正家,这个过程中包含了两个行为:一是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二是中转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以及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的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的规定,李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的既遂。案发后李某某于1993年6月1日晚将赵明抱至赵宗松家附近,是李某某自动放弃可以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的表现,这并不当然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在量刑的过程中可以考虑这一情节从轻处罚。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而言,实施犯罪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判断他是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如果在实施犯罪时,经司法鉴定,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则属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相反如果经鉴定精神病人犯罪时精神正常,则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刑事律师推荐

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北京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有哪些,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以及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