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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的捉奸行为后索要补偿 丈夫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此文章帮助了571人  作者:鹤壁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丈夫的捉奸行为后索要补偿

一直怀疑妻子有婚外情的陈某发现其妻打扮完后走出家门,遂偷偷跟踪其妻至某宾馆,见其在服务台登记了408房,遂起疑心,即一边监视,一边电话通知其朋友王某(在逃),称有急事要他帮忙,叫他赶到宾馆。王某赶到后,陈某便将事情的原委告诉了他后,两人决定一起去捉奸。他们一起敲开了408房门,发现陈妻和张某在房间里,遂以两人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对张某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陈某并责问张某如何解决此事。张某连称自己对不起陈某,并提出愿意补偿刘某1万元。陈某说至少拿6万元,并逼迫张某写一张6万元的欠条。张某被迫写了一张“今欠陈某人民币陆万元整”的欠条,欠款日期为2008年8月22日。张某写完欠条后,陈某赶其妻离开宾馆,并在该宾馆另外登记了412房间,叫王某将张某押到412房,自己则留在408房,并要张某凑齐6万元现金送到408房。张某到了412房后,给亲戚小赵打电话,称自己有急事需6万元钱,并叫亲戚把钱送到该宾馆408房。亲戚筹得现金5万元送到宾馆408房交给了陈某。拿到钱后,陈某来到412房,称一人做事一人当,让王某离开宾馆,自己则押着张某,催其把余款1万元凑齐。张某又打电话给朋友,并要朋友将钱送到宾馆412房。陈妻离开宾馆后担心陈某把事情闹大,就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并打电话告诉了陈某。陈某被当场抓获。 

二、丈夫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要正确认识被告人陈某捉到张某与其妻在某房间这一特定场合时所采取的暴力殴打张某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讲,被告人陈某这一暴力殴打行为完全是出于气愤所致,殴打后,被告人陈某并未立即要张某交出身上所带钱财,因此,这与抢劫罪中为非法获取财物而当场使用暴力是有本质区别的。二是被告人陈某提出如何解决时,张某先是赔礼,并主动提出给被告人陈某1万元私了,然而被告人陈某提出至少要给5万元才可以私了。张某为保住名誉,被迫同意给被告人陈某5万元人民币。因此,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张某由王某和胡某押到另一个地方,限制了张某的人身自由,被告人陈某此行为的目的不是绑架张某,而是要求张某履行“欠条”的承诺,以达到其非法获取5万元的目的。这可从张某给同事借钱说有急用的电话中得到证实。因此,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只能是构成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综合本案案情,被告人陈某抓住了被害人张某的隐私,同时,被害人张某又有遮掩隐私不让外人知晓以保住自己名誉的心理,因此,被告人陈某迫使被害人张某不得已而写下欠条。但当张某本人一时交不出现金时,被告人陈某等人并未将张某作人质而对其亲友等人直接进行威胁以达到非法占有4万元的目的,而是由张某通过向其同事、朋友借钱等方式,筹款后把4万元交给被告人陈某,在这一筹款过程中,张某也未明确告诉是被人绑架要赎金,而是称有急事要钱用。此时,张某的心理仍然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名誉,情愿拿出钱来私了。显然,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二)被告人陈某虽然使用了暴力,但其使用暴力完全是出于气愤,陈某殴打张某之后,也并未对张某进行搜身劫取财物,只不过是在张某提出“私了”请求后,趁机增加了张某提出的“私了”的筹码,然后由张某“自愿”同意,写下欠条,并由张某想办法兑现“私了”的承诺。张某也为了“私了”,电话通知同事、朋友交钱,不是当场劫取,而是被害人张某通过第三人交出的财物,故此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特征。 

(三)被告人陈某在被害人张某写下欠条后,为了让张某兑现而达到勒索张某钱财的目的,将被害人张某带走,迫使其答应交钱,兑现其私了的许诺。这个案件发生的整个过程是围绕着勒索财物而使用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张某产生恐惧心理(隐私被披露),从而答应交出财物,以私了这一婚外情惹出的麻烦。这一系列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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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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