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刑事问题,拔打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中山刑事律师  >  职务犯罪  >  贪污犯罪  >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私分国家拨款 行为人是否构成贪污罪

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私分国家拨款 行为人是否构成贪污罪

此文章帮助了297人  作者:中山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私分国家拨款

为改善群众饮水环境,2006年初,某村被开县人民政府列为人饮工程规划点。预算投入42万余元,其中国家投入专项资金24.16万元,其余部门由村民自筹。同年10月,该村村委会为业主组织实施该工程,由村支部书记伍某、村委会主任杨某、村计生专干彭某、村文书李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在工程修建过程中,他们虚开钢管发票套出国家专项基金近10万元。工程结束后,通过结算发现工程款结余9万元,伍某、杨某、彭某和李某将9万元私分,每人分得2.2万余元。

对伍某等如何定性有意见认为,伍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伍某等人不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因为在整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没有哪一个行政部门明确授权委托该村村委会负责实施。因此伍某等四人就不具有构成职务犯罪的主体资格,构成贪污罪就无从谈起。至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虚开发票套取国家专项基金,并私分专项基金的行为,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行为人是否构成贪污罪

本文认为,伍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主体资格方面,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对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了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本案中,人饮工程是国家拨款修建的工程,由村委会为业主负责实施,在这个工程实施过程中村干部的行为视为公务行为。在客观方面,伍某等四人某利用其担任村支部书记或村委会成员的职务之便,私分国家专项基金,并且数额较大。从危害后果来看,其行为损害了党员干部的职务廉洁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在本案中,伍某作为村支部书记,应当视为国家工作人员。首先,村党支部领导一个村的全面工作,村支部书记作为村党支部的一把手,行使着领导职权,因此应当归入“国家工作人员”之列。其次,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村支部书记作为党的最基层组织的一把手,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伍某修建人饮工程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私分国家专项基金9万元,个人获得2.2万余元,数额较大,超过了贪污罪5000元的立案标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修建人饮工程,一部分资金来自村民自筹,而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国家专项基金,该工程是在为广大的人民群众谋福利,并且私分的9万元全部来自虚开发票套取的国家专项基金。因此修建人饮工程具有明显的公务性质,村委会成员杨某、彭某、李某三人的行为应视为公务行为。所以杨某、彭某、李某三人私分国家专项基金的行为也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山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也属于贪污罪。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贪污犯罪相关栏目

刑事纠纷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如果您遇到刑事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刑事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中山刑事律师推荐

韩宝玉律师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刑事辩护部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委员
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历任刑庭、综合审判庭的庭长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

中山刑事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中山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刑事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刑事律师为您提供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立案标准,判几年等。
如果您遇到刑事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刑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刑事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