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暴力相威胁转走游戏币及游戏装备
宋某伙同他人来到一网吧内,见被害人廖某、宋某某正在玩“梦幻西游”网络游戏,宋某便要被害人廖某让开,被害人廖某予以拒绝,宋某等人就强行将被害人廖某拉起来,并问被害人廖某、宋某某游戏帐号密码,对方未告知,宋某等人就以殴打相威胁,被害人廖某、宋某某被迫将密码告诉给宋某。随后,宋某将游戏账号里1500多万的游戏币及游戏装备转走。经估价鉴定,被转走的游戏币及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2151元。
二、行为人火车构成抢劫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宋某强行将他人游戏币及游戏装备取走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游戏币及游戏装备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这是两种观点之根本分歧所在。
(一)游戏币及游戏装备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私人所有财产
从民法理论上说,法律意义上的财物具有以下属性:一是价值性。无论是有体物,还是无体物,均能折算成一定的货币。二是支配性。财物所有人可以通过交换、买卖等方式转化财物的形式,控制支配财物。三是所有性。无论何种形式的财物,均归属一定的主体,国家、单位或个人均可成为财物的所有人。
通过仔细分析,虚拟财物同样体现出以下基本特征:(1)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游戏者以支付金钱和劳动为对价,为获取装备必须按时间支付上网费和游戏费等费用。游戏装备能帮助游戏者操纵虚拟人物在虚拟环境中发挥作用,为游戏者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同时也间接地满足了游戏营运商赚钱的需要;(2)具有可支配性,能够为游戏者所控制,游戏装备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存在,即电脑、软件和网络,游戏者使用电脑网络,并用其自行设定的身份号和密码对虚拟人物及其附属的游戏装备实施占有和使用;(3)具有处分性,依附于虚拟人物的游戏装备在游戏者的操控下,可以在虚拟人物间转让、交换,可以由游戏者自由处分。
从我国刑法立法上说,刑法第92条规定,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因此,结合以上特征属性和刑法条文,游戏币及游戏装备可视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公民所有私人财产。
(二)虚拟财产法律化是合法的扩张解释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现行法律并未将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规定为财物的情况下,将传奇游戏装备这种虚拟物品认定为财产是否有突破法律规定、从而损害刑法基本原则之嫌?笔者认为,我国刑法未对财产作出详尽规定,是法律模糊性、不确定性和滞后性的表现。司法实践者将游戏币或游戏装备解释为刑法中的公私财物,属于法理学中的一种扩张解释,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体现,这与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相悖,也没有侵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未突破或否认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