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假币被骗假币中夹白纸
行为人刘某某在长沙市认识了一个自称云淘的人。两人正聊得起劲时,云淘从兜里拿出一张50元的假币,到一家小店里买来两瓶矿泉水,得意地对刘某某说:如果想发财的话就找他。刘某某回到老家后,主动和云淘联系表示想买假币。两人商定后,刘某某决定用10万元买云淘45万元假币。一个月后,刘某某带着借来的10万元真币赶到郑州,云淘向其介绍了一名自称“二哥”的老板。刘某某给了“二哥”10万元后,接过“二哥”递来的一只箱子,说是内装45万元假币。刘某某当时想仔细查看一下,可是云淘却催促他赶快离开,并不断地告诉他要小心泄密。刘某某因怕被人发现,就慌慌张张地乘上出租车离去了。当车行到东明路上后,他打开箱子一看,一下子懵了,原来45捆假币中每捆只有上下两张是假币,中间的全是白纸。为此,刘某某便报了案。经过公安机关鉴定,刘某某提的箱子里的假币面值均为50元,共有94张计4700元,其余的皆为白纸。
二、如何认定涉案金额
针对购买假币的数额到底是45万元还是4700元产生了两种观点。因为这一点事关量刑问题,所以,必须慎重对待。
本文认为本案应按45万元认定
(一)认为假币犯罪是一种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因此,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还对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总面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面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刘某某用10万元真币购买45万元假币,虽然被骗了,只是意志以外的原因,从其主观上是以购买45万元假币为目的的。因此,应当按照“数额特别巨大”来对其认定和量刑。
(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内容所要求。认为该《纪要》虽然在对假币犯罪的认定中,有“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或者制造、销售用于伪造货币的版样的,不认定犯罪数额”的规定,但是,此内容后还紧接一句话,即“依据犯罪情节决定刑罚”。也就是说,上述内容不能分开,应作为整体来认识和解释。亦即说,虽然尚未制造出成品,无法计算伪造、销售假币面额的,不认定具体犯罪数额。但是,并不等于应当从轻或减轻惩罚行为人和认定其罪行。因为,在此情况下,如何认定和惩罚行为人的罪行,只能依据其犯罪情节来定。那么情节又如何把握呢?《座谈会纪要》没有进一步具体规定,实践中首先应衡量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手段,比如,购买假币的野心大和成本投入多,很明显是准备大干一场的。试想,用100元真币购买10000元假币,和用10万元真币购买100万元假币相比,后者情节远远大于前者。所以,从犯罪情节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大小的。本案的行为人刘某某虽然在购买巨额假币中受骗上当,但其主客观情节是严重的,假如以犯罪“数额较大”,即以4700元犯罪数额来定罪量刑,显然不符合刑法从重打击此种犯罪原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