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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有以单位名义索取的财物 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种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383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非法占有以单位名义索取的财物

陈某系安徽省某县商务局副局长,分管多个商事业务,其中包括该局名下部分房产的拍卖。2013年4月,商务局名下位于多个乡镇的原百货公司房产,因长期闲置,经主管部门批准,由该局安排拍卖。陈某作为分管领导,与鑫河拍卖公司签订了拍卖合同,双方约定以拍卖款的5%作为给付鑫河公司的佣金。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鑫河拍卖公司分别拍卖了商务局名下的三处房产,根据合同约定所得佣金为20万元。在拍卖工作进行过程中,陈某曾在与鑫河公司经理王某交谈中提及,商务局资金紧张,希望鑫河公司能够部分返还佣金。王某基于以后工作的考虑,同意了陈某的要求。对于此事,陈某从未向同事及领导提及。2014年6月,商务局在与鑫河公司结算佣金时,陈某要求局会计将款项交给自己,由自己亲自支付。但事后陈某仅付给鑫河公司现金6万元,并将王某代表鑫河公司出具的20万元的收款收据交予单位入账。2014年7月,经人举报,陈某被立案侦查,在查及该款项时,陈某承认确有此事,辩解该款项是其为单位要的,且提供了很多的票据证实该款项已为单位开支,但经侦查证实陈某所提供票据多为个人开支。 

二、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种犯罪

本文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理由如下: 

(一)陈某以单位名义索要佣金返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行为。第一,陈某的身份可以代表单位。陈某是商务局副局长,分管工作中包括房产拍卖,且一直代表单位处理与拍卖有关的工作,例如签订合同,监督、指挥拍卖工作等等,即在与鑫河公司打交道的过程中,陈某代表商务局。第二,鑫河公司同意返还佣金的原因不在于陈某个人。陈某与鑫河公司经理王某并无私交,在与王某商谈佣金返还时,陈某是以商务局副局长的身份,并打着单位资金紧张的名目,而王某同意的原因是希望日后能继续与商务局有业务往来。且在案发后,陈某和王某都认定返还的佣金是给单位的,不是给陈某个人的。因此,笔者认为,陈某作为商务局副局长索要佣金的行为是单位索贿。 

(二)未为鑫河公司谋取利益,单位受贿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单位受贿与个人受贿有较大区别,其定罪要求更为苛刻,即使是索贿,要认定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仍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结合本案,商务局与鑫河公司签订合同在先,索要佣金返还在后,且三次拍卖工作结束后至案发前,商务局与鑫河公司再无业务往来。根据相关证据显示,陈某在所有佣金时从未承诺为鑫河公司谋取利益,而在实际工作中,商务局也未为鑫河公司谋取利益。因此,笔者认为,商务局未为鑫河公司谋取利益,陈某的行为不能成立单位受贿罪。 

(三)资金的性质是公款。对于这一点,不管是以持第一种观点人的思维方式进行分析,还是以持第二种观点的,都是无懈可击的。如果以第一种观点,那么资金的性质从未发生改变,陈某所有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欺骗单位,非法占有单位资金,钱至始至终都是公款。如果以第二种观点,那么资金的性质虽然发生转变,但其转变的轨迹应该是公款、私款、再公款,即陈某非法占有该款项时,资金又变成了商务局所有的公款。因此,笔者认为不管怎么分析,资金的性质是公款毋庸置疑。 

(四)陈某利用职务便利,采用了隐瞒、欺骗等方式非法占有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第一,陈某在整个行为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陈某之所以能够顺利占有该款项,一是利用副局长的身份安排会计将钱交给了他,二是利用副局长的身份让王某出具了二十万元的收款收据,所以其副局长的身份至关重要。第二,陈某采用了隐瞒、欺骗等方式。从案件发生过程来看,陈某先是隐瞒了他向鑫河公司索要佣金返还的事实,后又用20万元的收款收据欺骗单位,以掩盖其侵吞14万元的事实。第三,该款项是公款,且已用于个人开支。对于款项的性质,笔者已经进行了详细阐明不在赘述。同时,相关证据证实,该14万元,陈某并不是为单位支出,而是用于个人开支,即能够认定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因此,笔者认为陈某非法占有14万元公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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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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