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造土炸弹放在他人家门口
被告人王某某怀疑自已的妻子和邻居李某某有染,便怀恨在心寻机报复。尔后,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绵阳、松垭等地购得氯酸钾和硫黄等连同石子一起装入空酒瓶里试制成爆炸物。同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见邻居李某某在家后,便将自制爆炸物安装在李某某的住房门上,待李某某开门时爆炸物便将引爆。因李某某的翁父韩某发现此爆炸物并将此物取下,韩在处理该爆炸物时爆炸物爆炸,韩与其妻敬某被炸伤(表皮伤)。
二、是否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本文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了报复邻居李某某,采取非法制造爆炸物足以夺取李某某性命的方法惩治李某某,达到报复目的,且不计后果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王某某意志以外的原因,爆炸物被他人发现,而使王某某的目的没有达到,属故意杀人罪未遂。
从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和案件事实来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定故意杀人罪。
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与用非法制造爆炸物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客体是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犯罪的对象是不特定的。这里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某几个特定的人或者某项具体财产,它的实际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犯罪份子往往也是难以预料和控制的。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和健康,犯罪的对象是特定的。此案被告人王某某的目的很明确,因为怀疑李某某造成他妻子离家出走,导致他的家庭破裂,被告人想报复李某某,他实施犯罪行为的对象是李某某及其家人,是特定的,被告人放置爆炸物的地点是李某某的家门口,爆炸物破坏的范围被限制在不是人群密集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故王某某的行为不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王某某的行为属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的客体不同,故意杀人罪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故意伤害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从本案的案情来看,王某某为了报复李某某,便采取自已制造爆炸物的方法欲致伤李某某。王某某为了达到伤害李某某的目的,先试制炸药引爆,进行调试。后见李某某在家,便悬挂爆炸物于李某某必经过的门口,放任爆炸物对李某某及家人造成何种伤害的结果的发生。爆炸物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具有很大杀伤力的危险物品,爆炸物品爆炸后很容易夺取他人性命,本案被告人希望并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被告人的行为系故意杀人。刑法的轻重应以行为人的反社会性和危险性为根据,本案被告人想报复李某某却采取对社会及他人的生命和财产产生严重威胁的方法(制造爆炸物)来达到目的,虽然被告人一直不供述他想对受害人造成多大伤害的真正目的,但他采取的方式和方法清晰的表明了他的犯意。被告人不供述的,但其它证据能清晰地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我们也应当予以认定。此案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被告人所希望的危害后果没有达到,系故意杀人罪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