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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聚众斗殴造成他人死亡 刑事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356人  作者:邯郸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酒后聚众斗殴造成他人死亡

被害人欧某、被告人林某、胡某三人和被告人李某、黄某、罗某、陈某四人偶遇,因欧某酒后挑衅,双方遂在公共场所相互殴斗,造成被害人欧某被人使用单刃锐器刺伤胸腔后死亡的后果。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提交了在斗殴过程中只有被告人李某一人与被害人接触过的证据,而未提交谁持有凶器斗殴及谁致死被害人的证据,且凶器一直未提取到。

二、刑事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本文认为,被告人李某、黄某、罗某、陈某四人均不构成转化性故意杀人罪。理由是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是谁持凶器致死被害人,不能推定由谁承担致人死亡责任,四人均不转化。只构成聚众斗殴罪。

首先,从本案的实际看,双方并非是有组织、有策划的聚众斗殴,而是偶遇后发生纠纷引发相互殴斗,双方都没有首要分子,七人均为积极参加者,且事前双方均无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故意。聚众斗殴是共同犯罪,每个人在共同犯意支配下的行为造成的结果均属于共同犯罪的结果,根据刑法总则对共同犯罪的规定,聚众斗殴罪中只有首要分子才对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他共犯只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本案中只有直接致人死亡的实施者才能构成转化性故意杀人罪,其他共犯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量刑,不能全案转化性故意杀人罪。

其次,本案是谁致欧某死亡的,公诉机关只提交了在斗殴过程中只有被告人李某一人与被害人接触过的证据。这样单一的证据要认定是李某致欧某死亡显然是不充足的。1、没有证据证明李某使用了凶器;2、凶器未提取到;3、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是间接证据,且没有形成证据链,无法得出唯一结论。所以从法律事实来看,李某不是直接致人死亡的实施者,因而其不构成转化性故意杀人罪。

最后,在聚众斗殴过程中,造成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不能客观归罪,而应从主观方面对是否转化加以分析。首要分子未直接实施重伤、杀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转化犯罪,关键是要看其组织、策划、指挥行为的具体内容,认定其主观上有无伤害、杀人的故意,认真甄别其组织、指挥行为与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如果首要分子在对发生严重后果持积极追求的直接故意或者放任发生的间接故意心态,就具有因果关系,应该承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反之,如果首要分子在组织、策划、指挥活动中,强调不能造成人身伤亡的,而实际后果又超出了首要分子的主观故意,那么对首要分子只能定聚众斗殴罪,而不应以转化犯定罪处罚。对其他积极参加者而言,一般应认为其主观上仅仅是参与聚众斗殴,没有重伤或杀人的故意,只有其他积极参加者是致害行为的实施者,才以转化犯定罪处罚。

综上,本案中,没有查清致害行为的实施者,聚众斗殴过程中又没有首要分子,且事前均无故意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故意,对积极参加者的定性应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认定转化犯罪,而不能客观归罪,认定全案转化或对李某以转化犯定罪处罚。


邯郸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人身伤害犯罪往往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然而在刑法中,针对他人身体而实施的犯罪有多种,而且也多使用暴力并对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取证罪、抢劫罪等。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只要刑法对此另有规定,则不能以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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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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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制网(中央政法委机关网)法律顾问
执业25年,专注承办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丰富实操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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