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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检故意漏检泌尿科项目 婚内传染性病是否构成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306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丈夫婚检故意漏检泌尿科项目

张某某与王某某经过一年多的恋爱,决定结婚了。张某某为婚后因缘美满,她要求婚前双方都做个婚检,这样对双方都有好处。可是,王某某在体检时故意漏检泌尿科项目,结果婚后两个月张某某被医生告知“得了淋病,而且已错过最佳治疗时间,想要根治非常困难,并且还将影响生育能力”。原来王在六年前就得了性病,他一直隐瞒该事实,而且在与张某某同房时也没有采取措施,致使张某某染上性病。为讨个说法,张某某向派出所报案,要求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派出所以该案争议较大为由不予立案。后张某某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王某某的伤害罪责,但法院却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为由,认为王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也不予立案。

二、婚内传染性病是否构成犯罪

本文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理由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的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公民对自身的人体组织的完整和人体所有器官、肢体的完整和正常活动的权利。所以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剥夺他人身体健康权。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2、行为人实际上已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后果; 3、已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 4、行为人故意伤害的是特定人的身体健康。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用的方法和手段会因此而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首先,在客观上他有伤害张某某的行为和事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发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二条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上述四机关共同制发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也有类似规定。由此可见,凡是损害他人肢体完整或器官机能的行为都是伤害罪所要求的轻伤行为的表现形式。把性病传染给他人,损害了他人的器官功能,自然属于客观事实。

(二)王某某有故意伤害妻子张某某的故意。当然,按照常理,王某某不想把性病传染给张某某,但他却在与张某某同房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作为一个正常人,作为明知自己有性病的人,这样做,就从客观上说明他对张某某染上性病这一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而放任是故意犯罪的一种主观表现形式。

(三)定王某某伤害罪符合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首先,法律并没有规定夫妻间的伤害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次,伤害罪的行为方式不但没有局限于外力作用方式,或者说物理方式,而且,还包括采取化学、生物等方式进行的伤害。本案的伤害方式应该说是生物方式,况且,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不能仅从表面意思看,要从本质上看问题。也就是说不但要追求形式意义上的罪刑法定,更要追究实质意义上的罪刑法定。那么伤害罪的本质是什么呢?那就是伤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如果把伤害局限于腿断胳膊折这些有形伤害,反而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如果这样认定的话,那么向他人注射狂犬病菌,注射艾滋病菌等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犯罪。按照常理,如果法律把一个低度行为规定为犯罪,高度行为即使没有规定,更应该认定为犯罪。这即是“举轻以明重”原则。具体到本案,如果王某某把张某某的一个手指头打成粉碎性骨折,就构成轻伤害罪,那么使张某某染上性病、不能生育,应该说比一个手指骨折更严重,其行为更应该构成犯罪。

总之,王某某的行为是对张某某身体健康的一种侵害,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人身伤害犯罪往往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然而在刑法中,针对他人身体而实施的犯罪有多种,而且也多使用暴力并对被害人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如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取证罪、抢劫罪等。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只要刑法对此另有规定,则不能以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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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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