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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锁他人家门盗走财物 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种犯罪

此文章帮助了534人  作者:北京刑事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反锁他人家门盗走财物

李某家办了一个养猪场,养有多头牲猪。同村的张某对之早有窃取之心,但李某在养猪场专门建了一间小屋,每晚都在小屋里睡觉,以守护养猪场,张某一直未找到下手机会。2005年5月4日深夜,张某准备了一把铁锁悄悄来到李某的养猪场,先用铁锁锁住李某睡觉的房门,再偷偷地从养猪场里赶走4头牲猪。次日晨,李某起床后发现门被锁,在叫来人打开后,才发现4头牲猪被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另张某销赃后得款5300元。

二、犯罪嫌疑人构成何种犯罪

对于张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有观点认为,张某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采取了使他人不能抗拒的手段,已构成抢劫罪。

本文认为,张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5300元,已构成盗窃罪;

(一)抢劫罪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关键在于对张某将李某的房门锁上这一行为如何定性,是否属于当场采取了其他强制方法。

我们都知道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健康等人身权。在本案中李某在家熟睡,张某将其房门锁上然后作案,其目的是为了对李某醒来后的人身进行控制,李某熟睡的过程中人身权并没有受到侵犯。如果李某醒来后因房门被锁住使得人身自由被限制,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则另当别论。

(二)从犯罪构成的特征来讲,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要件。很显然将一个熟睡的人锁在家里,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能产生社会危害,在本案中也未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也就是说这一行为并不能成为本案中犯罪的构成要件。

(三)张某为防止李某醒来后不能得惩,预先锁住李某房门的方法,只是在主观上具备了抢劫的犯意,也就是说如果李某醒来,张某可能继续作案强行占有李某的财产,当然也可能放弃。而本案张某作案过程中李某并没有醒来,其锁住房门的行为并未起到强制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锁上房门的行为就还只是一种犯意的表示。也就是说只有在李某醒来后这种犯意的表示才会转化为抢劫的事实行为。他也不构成犯罪预备,因为张某非法占有的他人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因此就只能根据其他的犯罪构成来定性。

综上,本案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而应认定为盗窃罪。主观上张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张某的整个作案过程均是在秘密的状态下完成的,且其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北京刑事律师温馨提示:

盗窃自己家里或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但是也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如果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实际操作时,对家庭成员也会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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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道全律师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法治网(中央重点新闻网)法律顾问,CCTV访谈嘉宾
执业25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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